显示下一条  |  关闭

费玉红律师的博客

 
 
 
 
 
 

黑龙江省 大庆市

 发消息  写留言

 
费玉红主任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曾任职政府文秘、记者、讲师职务,现被聘为大庆报业集团首席法律顾问之一。被评为大庆优秀律师和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博客等级加载中...
今日访问加载中...
总访问量加载中...
最后登录加载中...
 
 
 
 
 

自定义模块

 
 
模块内容加载中...
 
 
 
 
 
 
 

『大庆 』 前妻承担民事责任前夫有权要违约金

2010-8-25 15:47:00 阅读49 评论0 252010/08 Aug25

前妻承担民事责任前夫有权要违约金  在与记者共同探讨这个案件时,费律师表示,这起案件比较典型。
  记者:徐梅是否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费玉红:首先,贺军的伤在出院后还应继续治疗,如果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贺军才有权追究徐梅的刑事责任,否则只能主张民事赔偿。
  如果徐梅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证据,证明她向贺军泼硫酸时,确实处在精神分裂状态,那么徐梅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对精神病患者有危害行为的责任判定,唯一的依据是《刑法》第18条。该条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  | 2010-8-25 15:47:00 | 阅读(49) |评论(0) | 阅读全文>>

违约金不能冲抵物业费

2010-8-13 16:41:49 阅读27 评论0 132010/08 Aug13

案情回放

  王女士与开发商在2006年9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交房时间为2008年4月。合同上注明如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后来开发商没有如期交房,直到今年7月才通知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 

  王女士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后,开发商称违约金可折抵物业管理费,并许诺自入住后可免收两年物业管理费。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法律在此方面有没有规定?

  就此事,大庆庆虹律师事物所的费玉红律师进行了点评:

  律师解答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

作者  | 2010-8-13 16:41:49 | 阅读(2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子女可以继续住公房

2010-8-13 16:39:55 阅读23 评论0 132010/08 Aug13

陈女士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这两年,她的父母先后去世。前不久,陈女士接到通知:她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单位将收回这套房子,请她搬家。

  陈女士不知所措。她来到父亲单位,希望能让她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或者干脆将房买下来。 

  不料,其父所在单位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这房子是单位公房,是分给陈女士父亲的,既然她的父母都已去世,单位自然有权收回房子;再说现在单位职工还有人没房住,让一个外单位的人占着房子,本单位职工该有意见了。 

  “像我这种情况,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陈女士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作者  | 2010-8-13 16:39:55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90名读者法律顾问受聘上岗

2010-8-13 16:37:18 阅读23 评论0 132010/08 Aug13

90名读者法律顾问受聘上岗 - 玉红 - 费玉红律师的博客
90名读者法律顾问受聘上岗 - 玉红 - 费玉红律师的博客
90名读者法律顾问受聘上岗 - 玉红 - 费玉红律师的博客
  本报讯(记者 秦斧晨)10月31日16时,来自全市公、检、法、司、金融单位的40名代表,从本报执行总编辑邹磊和副总编辑王威手中接过鲜红的聘书,标志着“大庆晚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正式成立,90名各行业专家将在为期两年内,履行“大庆晚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章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此举创全国都市类报纸之先河。

  90名各方专家入选

作者  | 2010-8-13 16:37:18 | 阅读(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8-13 16:29:59 阅读17 评论1 132010/08 Aug1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7-1
【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 2010-8-13 16:29:59 | 阅读(17) |评论(1) | 阅读全文>>

李某诉赖某雇佣合同纠纷案

2010-8-10 16:39:27 阅读21 评论0 102010/08 Aug10

李某诉赖某雇佣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男,35岁,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男,54岁,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供销合作社职工。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赖某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某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作者  | 2010-8-10 16:39:27 | 阅读(2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宽带”被垄断 律师:此做法剥夺了住户选择权

2010-8-10 16:37:38 阅读28 评论0 102010/08 Aug10

 

网络被称为“高速路”,可我市湖滨教师花园居民感受到的网络,却如老牛拉车般慢吞吞的

“宽带”被垄断 居民干着急

律师称:开发商与运营商的这种做法剥夺了住户的选择权

  家住湖滨教师花园C区的杨先生最近很郁闷。由于对正在使用的油田通信网络不满意,他准备将家中的宽带网换成电信或网通,谁料却被告知,在C区1-5号楼,只能使用油田通信网络这一家的宽带网,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线路无法接入。

  就此事,记者走访了相关开发商和网络运营商。

  1 业主:上了“贼船”难下“船”

  1月8日,记者来到湖滨教师花园,居民们对“宽带”被垄断一事都颇为不满,甚至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作者  | 2010-8-10 16:37:38 | 阅读(28) |评论(0) | 阅读全文>>

花样年华转换层被商场占用 业主欲起诉新东风

2010-8-10 16:35:07 阅读28 评论0 102010/08 Aug10

 

东风新村花样年华与新东风购物广场之间的转换层被开发商抵给了商场。物业维修时只能从住户家的下水管疏通,给维修增加了难度。花样年华业主为维权,欲起诉新东风购物广场归还公共设施转换层。
  卫生间返水困扰住户

  4月28日,孟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答应帮朋友看房子。当天早上,朋友的邻居给他打电话说,他朋友家卫生间的下水道堵了,脏水都流到了大门外。孟先生立即赶到位于东风新村花样年华C栋5楼的朋友家,可是,室内的地板已经被污水泡了。

  随后,记者赶到孟先生朋友的家,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地板上漂浮着污物。几名物业的维修人员正在卫生间疏通下水道。

作者  | 2010-8-10 16:35:07 | 阅读(28) |评论(0) | 阅读全文>>

富强村再现“开瓢”事件 双方各执一词警方调查

2010-8-10 16:34:11 阅读11 评论0 102010/08 Aug10

 

理发男子不满秃瓢被“开瓢”》刊发后,又有读者报料称,一男子在剃光头时被打伤头部
富强村再现“开瓢”事件

富强村再现“开瓢”事件 双方各执一词警方调查 - 玉红 - 费玉红的博客500)this.style.width=500;" border=0>


  病榻上的刘先生

  12日,本报刊发《理发男子不满秃瓢被“开瓢”》一文,报道10日19时许,让胡路区富强村王先生在理发店要剪平头,但却被理发师剪成光头。王某与其理论时,被店内员工打伤头部。13日,又有读者报料,10日19时许,乘风地区也有一位理发者被理发师“开瓢”,不过他却是在剃光头后被女理发师“开瓢”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处理此案。

  “小姑娘把我打这样”

  3月13日14时许,记者在市第四医院脑神经外科见到了刘先生。刘先生头上缠着白色的纱布,右侧隐约露出一些血迹,右眼角发紫。

作者  | 2010-8-10 16:34:11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代人炒股赔24万 市法院首次认可“保底条款”

2010-8-10 16:32:57 阅读56 评论1 102010/08 Aug10

 

委托炒股 全部赔光 要钱不成 对簿公堂 代人炒股赔了24万余元 我市法院首次认可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 
 

代人炒股赔24万 市法院首次认可“保底条款” - 玉红 - 费玉红的博客500)this.style.width=500;" border=0>

  原告代理律师费玉红在法庭上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在我国各地法院有不同判例,本报1月24日报道的《大庆“炒股第一案”庭审实录》有了下文,3月17日,我市“炒股纠纷第一案”以原告胜诉谢幕。

  A “雇人”炒股

  2002年12月19日,杨某与樊某约定:杨某把自己股票账户资金交付对方,在股票和期货两个市场运作,樊某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杨某,时间从2002年12月19日到2004年12月30日。到期后,若盈利,按3:7分成;若亏损,由樊某负责赔偿。

作者  | 2010-8-10 16:32:57 | 阅读(56) |评论(1) | 阅读全文>>

查看所有日志>>

 
 
 
 
 
 

天气

 
 
模块内容加载中...
 
 
 
 
 
 
 
心情随笔列表加载中...
 
 
 
 
 

自定义模块

 
 
模块内容加载中...
 
 
 
 
 

发现好博客

 
 
列表加载中...
 
 
 
 
 
 
 
模块内容加载中...
 
 
 
 
 
 我要留言
 
 
 
留言列表加载中...
 
 
 
 
 
 
 
列表加载中...
 
 
 
 
 
 
 
博友列表加载中...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2

   
创建博客 登录  
 关注